关于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明
根据2000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意思就是说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直接指定还是招标遴选)、在什么平台进行选择(招标人内部招标平台还是公共招标平台)、选择哪家招标代理机构都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招标人都可以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根据2008年9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意思是只要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就要在综合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剥夺了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并且为招标人指定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公开招标)和平台(综合招投标中心)。
由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的条款相矛盾,国务院要求清理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法规及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5日又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2号】,修改内容第一条就是将“二、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改为“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修改后的文件意思是关于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多大,湖北省人民政府只是给了指导性意见,招标人可以按指导性意见执行,也可以不按这个意见执行,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赋予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又重新返还给了招标人。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14]1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附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2月15日